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在高校实践育人中的作用,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自立能力、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人文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管理的勤工助学岗位和个人。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我院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合法劳动取得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人文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人文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为我院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组织。 其职责如下:
(一)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协调院内各用工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 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与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内外勤工助学渠道,为我院同学提供更多勤工助学信息。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积极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制订我院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统计上报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条 设岗原则: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岗位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六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报酬每月按固定岗位工资结算;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报酬每月按小时结算;
(三)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固定岗位为主,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只招募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本、专科生。
(四)根据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及相关通知,学生事务中心勤工助学部将以1年为周期,进行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统计及调整,每学期按当年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根据学院各用人部门情况进行勤工助学岗位申报工作。
第七条学生权利
(一)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二)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三)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第八条学生义务
(一)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根据张贴的招聘告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登记,并提供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个人信息;
(二)做到诚实守信,实事求是,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有关条款;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也不得从事有损学校形象、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九条 用人部门权利
(一)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的建议;
(三)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四)有权辞退不遵守本单位劳动纪律或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并及时与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联系沟通。
第十条用人部门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本着爱护教育的宗旨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工作岗位;
(二)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三)提供良好安全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实事求是地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工作考核鉴定和工作薪资评定;
第十一条学院可将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评定之中。人文学院每年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院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法律法规及协议书规定的学生,学院可酌情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四条本办法各项规则依据《商丘师范学院学生手册》中《商丘师范学院关于加强勤工助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未涉及的条款参照校级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商丘师范学院人文学院
201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