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国家及我校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助项目及标准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的奖项。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项。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项。资助标准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资助等级,资助金额分别为每生每年4000元、3000元、2000元。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专业素质成绩平均分在90分(含)以上。
5、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专业素质成绩平均在85分(含)以上,且无不及格课程;
5、家庭经济困难,本人生活俭朴;
6、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处分;
3、诚实守信,大公无私、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无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本人生活俭朴;
6、必须是被我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学院行政及党、团组织处分者;
3、学年内有弄虚作假、欺诈及严重违反社会公德事件发生;
4、有考试作弊行为;
5、长期拖欠学费;
6、在学校各类检查,尤其是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受到全校通报批评的宿舍,查清当事人的,当事人四年内不能参评;同宿舍其他人员因缺乏告知、劝阻的,本年内不能参评。
7、对有抽烟、酗酒、交往不得体、擅自外出租房和晚归、宿舍内务检查不合格等不良行为的学生。
8、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六)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1人不能重复享用,取最高金额进行资助。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的组织机构
(一)成立奖助学金评定领导组。由王增人文院长、孙家付书记担任组长,陈晓明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年级辅导员,主要负责对各班级评选出的国家奖助学金名单进行审核。
(二)各年级成立奖助学金评定小组,由年级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及2—3名与评比工作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学生代表,主要负责班级受奖助学生的评议。
第五条、评定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评定程序
1、各年级严格按照评选条件上报1—2名候选人,如无符合条件者可不报。上报候选学生基本情况简要介绍,篇幅控制在800字以内,重点围绕评选条件的第3、4条陈述相关情况。
2、召开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会议。辅导员可对每位候选学生进行3—5分钟的情况介绍,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投票产生正式人选。
3、评选结果产生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间公布公示电话,接受学生举报,对学生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程序
1、各年级召开奖助学金评定会。由学生本人对照评比条件提出个人申请------申请人向全班学生申报说明------根据申报同学的申报说明结合其日常消费情况班级评定小组当场投票,由两名同学当场唱票,公示排名-------辅导员带领各年级奖助学金评定小组进行审核-----将纸质版名单在每班张贴公示3天。奖助学金评定小组安排专人对各班奖助学金评定情况进行监督。
2、公示期间公布公示电话,接受学生举报,对学生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院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将获奖助学生名单上交到校资助中心。
第六条、评比要求
(一)各评审小组要认真做好本年级的评选推荐工作,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严格按要求评选,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二)确保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真正奖励资助品学兼优、集体意识强的贫困学生。
(三)杜绝弄虚作假。凡申报材料不真实者,取消评比资格,已获奖助者追回奖助金额。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要抓住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机会,在学生中开展爱国、爱校、感恩和励志教育。
第七条、 奖助学金发放与监督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到账后,由财务处直接将奖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非本人外,任何人不能接收现金。
(二)人文学院领导、辅导员、班级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奖助学金作为班费或安排未获得奖助学生平分奖助学金。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文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
201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