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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应天书院)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机制与实施细则
2021-09-12 11:19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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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本科教育改革,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科学评价毕业要求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课程教学和课程体系持续改进的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以专业为单位,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

第三条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为根本依据,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学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教师厅〔2021〕2号)、《教师专业标准》(教师〔2012〕1号)、《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教师〔2011〕6号)及认证标准为技术依据,以商丘师范学院发展目标定位、服务面向定位和培养目标定位为内部依据,以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四条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周期与培养方案修订周期原则上一致,每四年一次,调查信息采集可视具体情况每年开展。

第五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人文学院各本科专业。

第二章 评价管理


第六条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学院统筹安排全校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工作,系负责对各毕业要求进行合理性评价,学院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院(部)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学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及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定期对毕业要求合理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存档。各专业应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调整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完善课程体系,促进内涵建设,持续提升专业办学质量。

第八条 院长为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责任人,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部)长和专业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


第九条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的内容包括:毕业要求对培养目标的支撑度及其与毕业生职业发展需求、行业发展需求、用人单位需求等的吻合度。

第十条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主体为本专业教师、往届毕业生(应包含毕业达五年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认证专家、校外同行专家和行业企业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一条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应在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基础上,综合采用第三方调查、访谈、座谈和交流等评价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要形成完整、可追踪的档案,由学院保存。为培养目标的修订、毕业要求的调整和课程体系的完善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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